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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区养老院发展新政

  湖北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满足城镇广大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社区养老需求。《意见》提出,各地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社会主办,大力鼓励和支持社区养老院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每一个街道或中心社区都建有一所社区养老院,床位数占社会办养老机构总床位的60%以上,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养老院发展格局。


  据省民政厅福慈处介绍,社区养老院是指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的城镇家庭化、小型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它规模小、功能全、成本低、易管理,能够较好满足绝大多数城镇老年人养老不离社区的实际需求。


  新政解读


  湖北省社区养老院发展事业迎来春天。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4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社区养老院发展新政。


  养老院覆盖街道社区


  《意见》提出,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编制《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4—2020年)》,并将其与医疗卫生设置规划、社区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划紧密衔接,按照1个街道或中心社区就近布点一个社区养老院的原则,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区域,落实社区养老院建设。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利用存量住宅多种形式建设社区养老院。积极鼓励个人举办床位在10张以上的家庭托老所。


  鼓励医养融合模式


  《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指导和支持社区及周边相对过剩的公办、民办医疗机构(包括厂企医院)直接转型发展老年康复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办、托管社区养老院。


  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或开办护理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卫生计生部门要创造条件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人社及卫生计生部门应支持其纳入定点范围,为入住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提供方便。


  社区养老院要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开展定点医疗服务,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等形式,为社区养老院入住老人提供便利医疗卫生服务。


  培训养老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要将社区养老院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有本省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与本省包括社区养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社区养老院开展医疗业务培训提供指导和支持;指导社区养老院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将社区养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中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


  多方扶持社区养老院


  各地要根据社区养老院的实际需求、建设方式和用地类型,积极协调落实居住区按照比例配(还)建社区养老院用房,现有场地不能满足需要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


  按照从宽从优的原则,积极协调落实社区养老院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创造条件支持社区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规避或降低运营风险。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安排资金,建立社区养老院建设运营补贴制度,并逐步建立分类补贴制度,对专门收养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医护型、养护型社区养老院(护理院),予以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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